《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发布 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机组可以参加中长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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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已经2024年4月8日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电力交易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实施代理购电时,可视为电力交易主体。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成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一)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二)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资质的情况;(四)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五)进行交易和电费结算的情况;(六)披露信息的情况;(七)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八)平衡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的情况。

 

电力监管机构还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参与批发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其他违规交易行为实施监管。

 

电力交易主体之间、电力交易主体与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之间因电力市场交易发生争议,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其中,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按照电力争议调解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

 

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对文件进行了解读: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实施主体。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实施主体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全国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电力市场监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电力市场监管相关工作。

 

二是完善电力市场监管对象。本次修订将电力市场监管对象明确为电力交易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电力市场成员,电力交易主体增加售电企业、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同时,根据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相关要求,将“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整为“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

 

三是优化调整监管内容。增加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监管内容;明确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与其他电力交易主体签订有关合同情况开展监管;增补对电网企业所属或者关联售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代理购电情况的监管内容;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提出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市场监控和风险防范要求。

 

四是细化电力市场规则管理表述。基于近年来实践情况,电力市场交易品种和类型进一步多样化,着眼未来全国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要求,电力市场规则应为一整套互相衔接、完整有序的规则体系,由1个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和N个配套规则组成。《办法》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包括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及配套的市场准入注册、交易组织、计量结算、信用管理、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则、细则。

 

五是增补监管措施。结合近年来电力市场监管实际和电力市场发展需求,新增监管措施章节,并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规要求,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电力监管机构可采取的监管措施。如明确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信息系统接入要求,对电力交易主体不履约等失信行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体系,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开展电力市场业务专业评估。

 

下一步,如何推动《办法》有效落实?

 

《办法》是稳妥、有序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通过进一步强化对电力市场成员行为的监管,有效维护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下一步,我们将指导派出机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辖区内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办法》各项具体要求落地落实。同时,深入开展《办法》宣贯工作,帮助电力市场成员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办法》要求,进一步增强电力市场成员规范意识。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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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元一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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