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发布 新增储能和容量交易
5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5年10月13日发布了《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号)。相对于《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提出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在内的新型经营主体新增进入;容量交易也新增于电力市场交易类型中;具备条件的辅助服务采用市场竞争方式确定提供者。
国家能源局负责人表示,2015年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以来,对修订第10号令提出了迫切要求。基于当前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了此次修订工作。
《规则》全文共分为11章、45条,主要作了以下调整完善:
一是修改规章名称。将规章名称由《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改为《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与《电力监管条例》相关表述保持一致。
二是调整有关市场范围、运营机构、交易主体表述。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明确了“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的改革“路线图”,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新兴机构和主体迅速发展,市场注册管理制度大范围推广,第10号令中相关内容需进行调整。
三是完善市场成员、市场交易类型相关表述。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明确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要求,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建立市场注册制度,负责注册管理、注册审核公布及报送政府部门备案等工作;交易主体进入或退出电力市场需办理注册或注销手续,严格执行市场规则。基于当前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普遍开展、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全覆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加快推进现状,完善电力市场交易类型构成表述。
四是完善电能量、辅助服务交易等定义和交易方式。根据交易周期将电能量交易分为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包括调频、备用和调峰等有偿电力辅助服务。电能量交易可通过双边交易和集中交易方式开展,具备条件的辅助服务采用市场竞争方式确定提供者。
五是细化风险防控相关要求。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市场运作和系统安全需要,制定电力市场暂停、中止、恢复等干预规则,规定电力市场干预措施实施条件和相关处理方法。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履行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对市场依规开展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