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进一步推动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产业层次与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松阳县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工业企业。
二、扶持内容
(一)鼓励节约集约利用
工业企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等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前提下,支持零星用地一并开发。
1.除行业生产有特殊规定要求外,工业项目规划指标按照以下控制: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建筑系数不低于30%,原则上不高于60%,绿地率不设下限,直接办理相关手续。容积率小于1.5或建筑系数大于60%的项目,报县人民政府另行研究。
2.企业达产验收后,在存量工业用地上经依法批准实施加层或翻建、改建、扩建等扩大生产用房的技术改造项目,重新取得不动产权证并投入生产的,奖励政策按照《松阳县进一步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松政发〔2023〕12号)(以下简称《生态工业若干意见》)文件“鼓励企业‘空间换地’”条款执行。
3.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地块建设项目协商建设联体建筑时,应按照联合开发、明晰产权原则,统一规划、合宗开发,根据联合开发权利人约定,按土地分摊办理产权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4.鼓励同一区块内的低效工业用地联合改造。意向联合改造的主体向属地乡镇(街道)或开发区提出申请,由县经济商务局组织相关单位对联合改造方案进行论证,提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后,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竣工后可按土地产权份额比例将不动产分别登记到各企业名下,涉及土地出让终止期不一致的,在不突破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可按出让终止期最长一宗土地调整剩余出让年限,按当期的评估价补交差额年限土地出让金。
5.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因产业升级、技术改造等需要,可以使用周边零星边角地、夹心地进行一并开发。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且已纳入城镇低效再开发数据库,零星新增建设用地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且多宗累计面积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的,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和邻宗土地一并集中再开发,并按照再开发地块的供地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二)鼓励企业自行改造
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实施自行改造的,可享受以下政策:
1.企业达产验收后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已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且通过专家组验收的,可按照《生态工业若干意见》文件“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条款执行。
2.工业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国有土地和空闲厂房、办公用房申请临时改变用途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按照《松阳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松政办发〔2024〕3号)文件办理。
(三)鼓励开发小微企业园
位于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试点范围内,整宗土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开发用途为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的建设主体可享受以下政策:
1.鼓励工业项目上楼、复合型工业综合体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容积率宜高则高,原则上不低于2.0,对容积率提高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在保障自身需要前提下,建设主体可以将新增计容面积不超过50%部分分割转让给入园企业。分割原则以层或幢为单位,最小分割单元按照计容面积制造业用途不小于4000平方米、生产性服务业用途不小于2000平方米。对允许分割转让的宗地,须计算因规划条件调整所致土地出让金差价,经评估后全额收取。对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后容积率超过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的,视情予以适当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可分割转让部分评估总额的50%。特殊情形分割面积确需小于上述最小分割单元的,经相关部门论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适当放宽面积下限。
2.加强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的激励。小微企业园建成运营并通过省里认定、通过高星级小微园认定、培育规上工业企业、招引优质工业项目等给予奖励,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四)鼓励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
对低效工业用地,鼓励通过分宗、并宗、兼并重组、收储收购、先租后让、租赁转让等方式盘活利用。
1.分宗盘活。企业因提质增效申请分宗盘活存量土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允许满足安全、消防、环保、交通等独立分宗条件和独立使用功能的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附属设施用地不得单独分割。分割后每宗工业用地的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原出让合同的约定,原出让合同未明确容积率的,按1.0标准执行(工业仓储用地除外)。
2.并宗盘活。因企业联合改造提升需并宗的,所涉及的宗地应当为界线相邻的地块,且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土地用途一致,并宗后的地块应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如涉及土地出让终止期不一致的,在不突破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可按出让终止期最长一宗土地调整剩余出让年限,按当期的评估价补交差额年限土地出让金。并宗后工业用地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原出让合同的约定,原出让合同未明确容积率的,按1.0标准执行(工业仓储用地除外)。
3.兼并重组盘活。县内企业之间以及县外企业以股权收购、合并等重组形式做大做强的企业,奖励政策按照《生态工业若干意见》文件“鼓励兼并重组”条款执行。
4.收储收购盘活。对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低效工业用地允许实施有偿退地,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由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依法依规收储或由县属国有企业按市场评估价收购。国企收购有关奖励可参照《生态工业若干意见》文件中关于产权交易的政策执行。
5.先租后让盘活。对于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储备库的存量工业用地,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地。
6.租赁转让盘活。县属国有企业竞拍取得工业用地后将建成厂房出租给招引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待项目达到招商协议约定条件后,可按约定办理转让手续。
三、规范改造建设
1.规范设计要求。实施改造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行业要求设计工业厂房,建筑布局、平面设计、建筑形态应体现工业建筑特征。推动企业厂房改造时增加节能减排、光伏发电等功能。
2.实行备案管理。建设主体向开发区管委会或乡镇(街道)提出改造意向后,由开发区管委会或乡镇(街道)汇总改造方案有关材料,报县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联席会议备案后,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强改造后管理
1.严格企业(项目)入驻条件。开发区管委会或乡镇(街道)要加强辖区内低效工业用地入驻企业(项目)的筛选工作,加强对落地项目可行性、行业发展前景、项目产值税收、投资强度等内容的审核。按照要求做好存量用地转让项目、厂房租赁项目等管理,负责做好项目报送、数据更新等工作。拟入驻企业(项目)的主要经济指标不低于《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创业型、成长型、创新型、科技型、补链型等小微企业优先入驻,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配套企业集聚发展。
2.加强入驻企业管理。开发区管委会或乡镇(街道)要会同建设运营主体加强入驻企业的安全、环保、能耗等的监督管理,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工业厂房用途。
3.健全统计监测制度。由县经商局牵头,会同财政、发改、建设、生态环境、供电等部门健全入驻企业培育统计监测制度,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形成入驻企业统计分析季报。
4.建立退出机制。入驻企业(项目)未按时投产、达产的,或达产后未达到协议约定,且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协议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启动退出机制。
五、完善约束机制
1.对不配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依法实施政策引导与严格监督。通过依法拆违、节能监察、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查处等措施激发企业提质增效的动力。
2.强化土地出让合同与投资监管协议对合同履行、低效用地约束、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条件和补偿方式及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要求等内容的约定和履约监管。
六、其他
本意见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我县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