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规范分布式光伏开发,推动分布式光伏入市交易
12月10日,国家能源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991号建议《关于强化统筹 规范引领 促进分布式新能源可持续友好发展的建议》做出答复。
其中指出,在规范分布式光伏开发模式方面,国家能源局正在结合分布式光伏行业发展情况,以问题为导向,组织修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拟从投资主体、建设场所、接入电压等级、容量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与分类,从备案、开发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方面细化管理要求。下一步,将尽快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同时还提到,近年来,国家能源局着力发挥规划对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随着分布式光伏大规模快速发展,电网承载力不足、就地消纳能力有限等问题逐步凸现,需要进一步加强分布式光伏等新能源的规划统筹等工作,引导分布式光伏科学发展布局,加快新型储能等灵活调节能力建设,实现源网荷储协同发展。
另外国家能源局发布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167号建议的答复。
其中提到,完善分布式光伏参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引导作用。国家能源局正在组织开展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以及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相关研究,持续完善电力市场机制设计。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区分存量和增量、户用和工商业项目,完善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的机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研究推动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促进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并网运行管理,提升分布式光伏并网适应性和支撑性。下一步,要推动提升配电网柔性化、智能化、数字化水平,推动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可靠利用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原文如下: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991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新能〔2024〕154号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统筹 规范引领 促进分布式新能源可持续友好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筹源网荷储规划衔接
近年来,国家能源局着力发挥规划对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十四五”期间,组织编制了《“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和《“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明确了发展目标、总体布局、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重要内容。随着分布式光伏大规模快速发展,电网承载力不足、就地消纳能力有限等问题逐步凸现,需要进一步加强分布式光伏等新能源的规划统筹等工作,引导分布式光伏科学发展布局,加快新型储能等灵活调节能力建设,实现源网荷储协同发展。
2023年6月,国家能源局启动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工作,着力解决分布式光伏接网承载力不足等问题。按照试点工作要求,目前正在开展评估结果抽查,并将结合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接入承载力等因素建立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定期公布等工作机制,促进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于2024年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谋划、村企合作、惠民利民、生态优先、融合发展的原则,促进农村地区风电就地就近开发利用。
在新型储能等灵活调节能力建设方面,2021年以来,国家能源局先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完善新型储能发展政策体系,探索分布式光伏合理配建或通过共享模式配置新型储能等新模式,提高电网对清洁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结合“十五五”能源规划研究编制工作,就加快电网建设、提升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促进新能源就近消纳和大范围优化配置等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将相关研究成果体现在“十五五”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等规划思路中,支撑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提升电网安全运行管理水平
在健全安全标准体系方面,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层面建立了光伏发电领域标准体系,覆盖系统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并网管理、检测评价等环节,为打造创新驱动、开放协同的光伏产业提供支撑,引导和推动我国光伏发电技术自主创新和产业应用。积极开展分布式光伏关键标准制修订工作,制定发布了《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口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适用于10千伏及以下光伏发电系统的接入、调试和运行,明确了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同时,在防雷接地、防孤岛、高电压/低电压穿越等方面制定了《光伏发电站防雷技术要求》《光伏发电站防孤岛效应检测技术规程》《光伏发电站低电压穿越检测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形成了相关技术标准体系。随着产业发展、技术进步,我们也将适时对相关标准进行修订,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建设。
在加强过程监管方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国家能源局共同印发《关于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光伏产品检测认证体系,对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控制设备、汇流设备、储能设备以及独立光伏系统等开展认证工作,并明确要求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和享受各级政府补贴的非并网独立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认证的光伏产品。截至目前,有关认证机构已颁发分布式光伏产品认证证书1000余张,为确保分布式光伏产品和设备质量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同时,国家能源局将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进一步明确分布式光伏行业主管部门、电网企业、投资主体的工作职责,以及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运行管理有关要求,强化分布式光伏产品质量管控。
在增强智能化调控能力方面,国家能源局持续推动完善电力系统调度运行机制,印发《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有关单位建立源网荷储协同调控机制,不断完善新能源功率调控机制。结合配电网安全运行需要,推动健全分布式电源并网安全管理要求。加强配电网调度智能化建设和信息安全防护系统建设,全面提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逐步构建主配微网协同的新型有源配电网调度模式。
三、关于引导分布式新能源公平健康发展
在完善分布式新能源市场交易机制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研究区分存量和增量,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培育多元竞争的市场主体,引导分布式能源等新型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健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增强新能源就近消纳和安全运行能力。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提出推动分布式新能源上网电量参与市场,探索参与市场的有效机制。同时,加快推动分布式光伏项目绿证核发和交易工作,支持分布式光伏在参与电力市场、承担调节成本的情况下,通过获取发电绿色环境价值保障收益。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明确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部发电量核发绿证,推动分布式光伏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市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进一步完善分布式光伏参与市场机制,有序推动不同类型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
在规范分布式光伏开发模式方面,国家能源局正在结合分布式光伏行业发展情况,以问题为导向,组织修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拟从投资主体、建设场所、接入电压等级、容量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与分类,从备案、开发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方面细化管理要求。下一步,我们将尽快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167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动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分布式光伏具有就地就近开发建设、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的优点。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是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高电力供应能力、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光伏发电总装机7.1亿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总装机3.1亿千瓦,占比约44%;今年上半年光伏发电新增装机约1亿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新增装机5288万千瓦,占比超过一半,已成为光伏发电的重要发展方向。但分布式光伏发展也面临接网消纳受限、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风险挑战加大、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规则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我们赞成你们提出的关于推动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建议。目前,我们正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后续将认真研究,积极吸收你们的建议。
一、关于统筹规划各类电源,实现分布式光伏有序开发
近年来,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规划对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十四五”期间组织编制了能源规划和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可再生能源等分领域规划,在规划编制工作中注重加强电源、电网协调发展,做好常规电源、新能源等不同电源品种平衡发展,确保各类规划在发展目标、总体布局等方面有序衔接,更好形成发展合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新能源发展方面,《“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在“三北”地区优化推动光伏发电基地化规模化开发,在中东南部地区重点推动光伏发电就地就近开发,组织开展城镇屋顶光伏行动、千家万户沐光行动等,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我们积极支持各地根据本地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新能源合理利用率目标,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消纳能力等条件,统筹考虑集中式光伏电站与分布式光伏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展规划,引导分布式光伏有序发展。
为解决分布式光伏接网消纳受限等问题,2023年6月,国家能源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选择山东、黑龙江、河南、浙江、广东、福建6个试点省份,每个省选取5—10个试点县(市)开展试点工作。《通知》明确试点省份能源主管部门要统筹推进省内试点各项工作,各省电网企业负责营业区内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的具体研究分析工作,并协助本省能源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发布工作,非试点省份可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参照试点省份开展相关工作。目前,各试点省均已向社会公开发布了本省试点县(市)的评估结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强化规划实施,特别是在“十五五”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等规划编制工作中,做好各类规划平衡衔接,促进网源协调发展,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更好支撑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同时,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适时全面推广,推动建立完善的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的定期评估、发布机制,指导各地积极有序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
二、关于规范分布式光伏并网运行管理,提升分布式光伏并网适应性和支撑性
涉网标准方面。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分布式光伏涉网标准体系建设。一是印发《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行动计划》,明确了推进完善分布式电源就地消纳与多元化负荷灵活接入标准等重点任务。二是发布年度能源行业标准计划立项指南,明确将分布式光伏列为重点方向予以支持。目前,分布式光伏并网领域已发布了国家和行业标准40余项,包括《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口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以及《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运行控制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口装置测试规程》等行业标准。总体上,我国分布式光伏涉网标准体系相对完善,基本满足了行业发展需要。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分布式光伏涉网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新形势、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新要求,会同市场监管总局推动《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口技术规范》等标准制修订,持续完善相关标准体系。
调度运行方面。今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完善调度运行机制,加强配电网调度智能化建设和信息安全防护系统建设,全面提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逐步构建主配微网协同的新型有源配电网调度模式;建立源网荷储协同调控机制,不断完善新能源功率调控机制,优化分布式新能源渗透率较高地区的保护控制策略;提高状态实时感知与故障处理能力,强化分布式电源管控能力。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推动提升配电网柔性化、智能化、数字化水平,推动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可靠利用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三、关于完善分布式光伏参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引导作用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持续完善电力市场规则体系。一是先后印发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明确了包括分布式光伏在内的各类电源参与市场的主体地位。二是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引导分布式能源等新型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健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鼓励分布式光伏等主体与周边用户直接交易。三是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提出推动分布式新能源上网电量参与市场,探索参与市场的有效机制。四是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明确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产生的全部电量核发绿证,推动分布式光伏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市场。目前,我们正在组织开展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以及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相关研究,持续完善电力市场机制设计。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区分存量和增量、户用和工商业项目,完善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的机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研究推动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促进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