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问答(2025年版)》第25-48问
2025年4月11日,国家能源局公布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问答(2025年版)》,供各单位在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工作中参考。问答共计73个问题。本文摘录第25-48个问答。
25.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如何备案,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对于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公司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并由各省明确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备案机关出具备案文件。建议提前准备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电站地址权属证明、拟建项目基本信息等材料。
26.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如何备案,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由投资主体备案,并由各省明确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备案机关出具备案文件。建议提前准备投资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电站地址权属证明、租赁协议、拟建项目基本信息等材料。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
27.备案过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还能够申请变更么?怎么变更?
答:备案过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变更,如果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由备案机关出具备案变更文件。
28.由自然人备案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存量项目,应如何开展下一步工作?
答: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但投资主体应当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建议投资主体提前准备好投资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电站地址权属证明、租赁协议、已建项目基本信息等资料,以备相关部门核查情况。
29.某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运后,项目投资主体股权发生变更,项目是否需要备案变更?
答:项目投资主体发生股权变更,不属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情形,该项目不需要进行备案变更。
30.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是否可以合并备案?
答:《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满足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不能合并备案。
31.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可以有多个备案主体?
答: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32.《管理办法》提到,对于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有关规定具体指什么?
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第五十七条明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当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什么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档立卡?
答:《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是对并网在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完成信息登记,并为每个项目生成项目编码的过程。该编码为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身份识别代码,可视为每个项目对应的“身份证”。
3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何建档立卡?
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建档立卡系统(网址https://djfj.renewable.org.cn),开展项目建档立卡信息填报等工作,建档立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地、项目投资主体、备案时间、装机容量、并网时间、项目运行状态等信息。对于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在项目建成并网一个月内进行信息填报,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赋予项目唯一编码。对于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按月提供信息,推送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统一建档立卡。
35.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标准合同(范本)是由国家能源局发布全国统一制式范本还是各省能源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发布?范本发布前是否要暂停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
答:目前,国家能源局正在组织制定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标准合同(范本),合同(范本)制定完成后将及时发布。在合同(范本)发布之前投资主体不需要暂停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
36.利用建筑物附属闲置空地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否可以免除用地审批或其它手续?
答:对于利用与建筑物在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附属闲置空地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免除用地审批或相关用地手续。
37.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建设标准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当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对于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具体建设标准,比如光伏组件和屋顶的距离、组件倾角等,以当地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为准。
38.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主要有哪些?
答:目前已经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国家标准和能源行业标准约20项,涉及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装备制造、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并网接入、运行维护等各主要环节,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NB/T11422、《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集中运维技术规范》GB/T38946、《分布式光伏发电低压并网接口装置技术要求》NB/T10204、《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远程监控技术规范》GB/T34932、《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口技术规范》GB/T33342、《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51368等。
39.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取得备案文件后可以直接开工建设吗?
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取得备案文件后,投资主体应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40.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验收工作的验收主体是谁?
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的验收主体是项目投资主体。
41.如何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质量并提高运行安全?
答:为了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保障工程建设和运行质量,国家发布了一系列针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技术标准。根据现行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规定了设计阶段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设计原则、设备选型、系统配置、电气设计等内容,确保系统设计合理、安全可靠;规范了施工验收阶段主体资质、施工标准、设备检测和竣工验收等内容,强化了资质管理和质量把控;明确了并网阶段并网流程、接入技术要求和电网企业责任;提出了运行维护阶段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运维管理要求,包括设备巡检、故障处理、性能监测等,确保系统长期稳定运行。针对户用分布式光伏、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和并网技术等特定应用场景的标准正在进行编制工作,其他相关方面的技术标准将根据发展需要陆续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研究编制。
4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工作的申请主体是谁?接入电网工作包括哪些流程?
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主体是接入电网工作的申请主体。按照先后顺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流程主要包括并网意向提交、受理及回复,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编制、提交、受理及回复,接网工程可研与核准(备案),协议(合同)签订、并网验收和调试运行等。其中,对于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网企业免费制订接入系统方案。
4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包括哪些流程?
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后,项目备案主体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并提供涉网设备检测认证报告、工程建设和试验情况等相关资料。资料符合要求并经现场查验合格后,电网企业同步开展并网调试、计量装置安装等工作。项目并网检验通过,电网企业出具并网检验(验收)意见单,项目即完成并网验收。
44.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和发布的主体是谁?评估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是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的组织主体,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配合开展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工作。配电网可开放容量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发布与预警,电网企业根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指在不影响电网运行安全前提下,电网所能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最大装机规模。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应依据“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为主”的总原则,综合考虑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电力供需水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灵活调节能力、电力设备容量、地区新能源消纳等,并根据《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相关要求进行测算。
45.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包括什么内容?
答: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主要包括县域承载力评估预警等级、配电网可开放容量、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情况等内容。
46.电网暂无可开放容量时,是否可以接入全部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若在用户侧加装了可存储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储能设施,是否可接入?
答:根据功率平衡原理,在一定的用电负荷规模下,电网暂无可开放容量反映了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出力远超春秋季午间负荷,此时若某一用户接入全部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该项目发电出力将挤占其他用户的消纳空间,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引起的反送功率可能会影响电网设备运行安全。因此,从全社会公平、系统安全运行等角度出发,对于暂无可开放容量地区,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均应按照申请接入电网时间顺序做好登记,具备条件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若在用户侧加装了可存储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储能设施,通过光储协同,在保证不发生反向重过载、电压越限、短路电流超标、谐波越限情况下,可接入全部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7.《管理办法》提出,当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当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按照申请接入电网顺序做好登记。这里的“申请接入电网”是指什么时间?
答:收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后,电网企业需要以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结果为依据,出具并网意见。对于允许并网的项目,需要预留合理的电网承载力裕度,保障其能按期并网。可开放容量不足时,应以资料符合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受理时间为准,按顺序做好登记。
48.电网可开放容量为0的区域,可采取哪些举措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
答: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备案并具备建设条件,但是本地区暂无可开放容量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分析,组织电网企业及有关方面开展系统性研究,统筹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用电负荷增长情况、各类调节资源开发条件和电网改造技术经济性等因素,综合制定解决方案。相关单位可采取鼓励用电负荷发展、就地建设储能等灵活调节资源、加快相关电网建设改造、推广新技术新设备应用等举措提升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