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政策接连出台 贵州、山东印发分布式光伏新政

首页    行业资讯    重磅政策接连出台 贵州、山东印发分布式光伏新政

今年以来,《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重磅政策的接连出台,引导光伏开发进入高质量发展周期。此后,相继有多个省份出台了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实施细则或征求意见稿。近日,贵州、山东两省印发分布式光伏新政,详情如下:

 

 

4月23日,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提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具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我省具备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备案方面, 投资主体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按照第五条规定变更上网模式一次,同时进行备案变更并告知备案机关,电网企业协助做好接网调整,项目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重新签订并网协议。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具体调整办法由省能源局组织电网企业研究确定。

 

此外,文件明确,对于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同日,山东省能源局下发《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文件提出,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也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电网企业对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自并网投产次月起)进行监测评估,对于年自发自用电量低于50%的项目,年超比例上网电量结算部分,由电网企业按本项目同年上网电量平均结算价格在次年扣除。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2025年1月23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根据《山东省2025年新能源高水平消纳行动方案》文件精神,2025年4月21日前已经备案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可不做比例要求,之后备案的项目按本细则执行。

 

各市、县(市、区)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不得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条件,要会同电网企业等对有关方面反映的问题及时协调、督导和纠正。应当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不得以特许权经营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者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当征得农户同意,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

2025年4月25日
收藏

来源:元一能源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