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面光伏重磅新规出台 涉水项目选址应明确适用规范
5月24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意见》提出,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对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随着“双碳”政策的落实与推进,我国光伏产业进入迅猛发展阶段,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光伏新增装机量约5488万千瓦。其中,水面光伏电站因为不占用土地资源、可减少水量蒸发、可兼顾渔业养殖,是业内较受欢迎的光伏项目模式。
“水面光伏电站”,一般是指在水塘、中小型湖泊、水库、蓄水池、采矿塌陷区形成的水域等水面上建立的光伏发电站。专家指出,由于水面的光反射率大于(山)地面,且水有冷却作用,在同等条件下,相比屋顶或地面光伏发电系统,水面光伏系统的整体发电量高出10%-15%。凭借许多优点,水面光伏电站在许多“光伏+”项目中占据重要地位,不少地区都有重大水面光伏项目上马建设。
而《指导意见》出台后,行业对于水面光伏项目是否违反规定开始进行评估,存量以及在建项目都受到了影响。《指导意见》提出了三个“不得”: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法律行业人士表示,根据法律不溯及过往原则,正常情况下,合规的存量或者已批复项目不会受到影响。
水利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具体哪些地方能够建设光伏,这没有办法统一固定下来,理应根据实际情况来。《指导意见》不是要一刀切,像湖泊周边、水库库汊这些对防洪影响较小的水域范围,交由地方来论证、决定。水面光伏电站在建立前期应按照程序去进行防洪评估,没有的应去补办。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保留,不符合条件的应逐步拆除退出。
目前,水上光伏电站主要分为打桩式和漂浮式,3米以内浅水区以“固定打桩+固定支架式”为主,辅以少量“固定打桩+跟踪支架式”;深水区漂浮式(约3~10米)还尚处于示范阶段,是未来水面光伏的重要发展方向。
然而,受制于技术条件,很多水面光伏项目方案还需要多方反复评估。对于大型水面光伏项目来说,建设的主要难点是浮体的固定,水流、风浪及水位升降对浮体影响很大,固定不好会发生漂移或碰撞等问题。此外,水面光伏电站受环境限制,潮湿、高温的环境容易产生水蒸气,组件会受水汽和水汽中的盐分危害,高湿、浪涌波动频繁也会使光伏组件产生PID效应,导致隐裂问题。此外,接入电网也是重要问题,许多水面光伏项目占地面积广、铺设组件多、发电量大,这给电网的稳定运行带来了诸多挑战。
光伏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而我国耕地面积有限,屋顶资源面积较小,水面光伏项目可用面积非常广阔,加之复合效益,许多地区大量发展水面光伏项目。然而,在河道内建设光伏项目,会改变河段原来的流场边界、流畅特征、水流泥沙运动特性、河床的冲淤形态,影响河势稳定,阻碍河道行洪,电站施工过程中也可能会对堤坝安全、防汛、水质、船舶航行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在水库内建设水面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也可能对坝体安全、水库水质、水体自净能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违法违规将光伏发电项目建在河道、湖泊滩地和水库库区,将造成无法避免的诸多隐患。
为规范行业行为,合理管控水面光伏项目,水利部在今年2月份启动了该文件的征求意见稿,部分地区也因此收紧或者暂停了涉水光伏的相关审批。值得注意的是,水利部新文件实际上只给出了一个大的规则框架,“河道、湖泊、水库”究竟如何定义以及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地区建设风光项目如何科学论证,针对具体项目的批复可能还需要视各地主管部门执行规则为主。但具体到项目开发层面,问题可能更为复杂。
可以明确的是,在涉及河道行洪、防洪安全、生态安全等功能的区域是坚决禁止的,未来涉水项目将更多倾向于滩涂、采煤沉陷区、坑塘水面以及养殖池、部分自有水库等水面区域。
水面光伏项目存在涉水的特殊性,其涉水用地合规需重点关注。在项目建设前,应向水务局核查项目选址是否涉及红线区域并注意避让,并且一定要落实好防洪评审意见、水土保持批复等水务部门的常规审批文件。
随着政策的逐步出台与落实,水面光伏的审核标准正逐步走向规范化与标准化,尽管部分地区还存在“一刀切”的问题,但这种现象正逐渐被纠正。业内人士建议,在坚守生态红线、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应明确水面光伏项目的适用规范,为因地制宜建设渔光互补、盐光互补等具有综合经济社会效益的光伏复合项目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