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政策支持“光伏+高速公路”发展 交通向“绿”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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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碳”战略下,作为三大主要“碳源”之一的交通运输行业,减排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为节能降碳,光伏与交通两大场景正在加深融合,从高速公路边坡建设光伏到光伏道路照明、光伏服务区充电站等等,光伏在交通领域的应用越来越丰富。

 

同时,面对光伏可用土地不足情况,多地正在积极支持“光伏+交通”发展。

 

 

内蒙古

 

9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支持“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助力绿色交通发展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消纳的七条政策措施》意见的公告。

 

文件规定,项目申报方案中要明确分布式光伏并网模式,可以采用“全额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和“完全独立运行、不与电网发生电量交换”的运行模式。

 

鼓励项目投资主体通过在充换电基础设施中通过建设分布式光伏、储能等,实现“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完全独立运行、不与电网发生电量交换”,此类项目参照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管理,光伏规模不占用所在盟市分布式光伏建设指标。

 

储能方面,补偿标准按放电量计算,补偿上限和补偿期暂按0.35元/千瓦时、10年考虑(从设备并网后向电网首次放电算起),补偿资金由市场交易主体中的发电企业分摊,电网企业结算。

 

云南

 

8月15日,云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支持高速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意见提出,支持“高速+光伏”。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牵头编制“高速+光伏”建设规划,充分利用服务区、停车区等沿线设施建筑物屋顶,统筹利用道路红线内边坡、隔离带、立交区等路域空间,以及道路红线两侧部分低效存量土地,建设光伏发电设施,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后推动实施。审核同意后的光伏项目由属地政府分段备案,电网企业根据装机规模出具并网意见,就近接入电网,执行分布式光伏政策。电网不满足接入需求的,由项目业主建设接网工程。

 

陕西

 

8月14日,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开展高速公路分布式光伏、加氢站建设及氢能汽车通行有关事项通知》。

 

文件指出,优化分布式光伏备案流程,做好分布式光伏接网服务。高速公路及沿线相关分布式光伏项目参照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备案,跨县项目可由市级集中打捆备案;高速公路分布式光伏项目可分段实施,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容量及周边电网实际情况,就近接入电网。

同时,鼓励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因地制宜布局源网荷储充一体化项目,推动在高速公路限界附属设施内做到分布式光伏“能建尽建”。

 

河北

 

4月7日,河北省发改委印发《关于支持开展高速公路分布式光伏建设有关事项通知》,鼓励利用高速公路屋顶、闲置土地、沿线空间发展分布式光伏。

 

根据通知,充分利用高速公路加油站、服务区、收费站、养护工区、监控中心等建筑物屋顶、闲置土地,高速公路沿线的高速路基及边坡、隧道出入口、隔离带、互通立交、匝道圈中的闲置土地等建设光伏发电设施。

 

支持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养护工区、监控中心等地优化布局光储充一体化项目,研究探索市场发展新模式,推动分布式光伏在交通领域新应用,助力改善交通领域用能结构。

 

安徽

 

3月18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无岳高速等9个项目路域新能源配套设施变更设计的批复》,推进能源网与交通网融合发展,原则同意安徽交控集团对无岳高速等9个高速公路项目新增光伏发电系统及充电桩等路域新能源配套设施的申请。

 

包含上海至武汉国家高速公路无为至岳西段光伏装机容量8.42MW,阜阳至淮滨高速公路安徽段光伏装机容量6.0MW,G40沪陕高速公路滁州支线光伏装机容量4.86MW,滁州至天长高速公路光伏装机容量7.85MW,池州长江公路大桥及接线光伏装机容量3.67MW,G4211宁芜高速公路皖苏界至芜湖枢纽段光伏装机容量10.9MW,京台高速公路方兴大道至马堰段改扩建光伏装机容量6.5MW,芜湖至黄山高速公路安徽段光伏装机容量15.75MW,G40沪陕高速公路合肥至大顾店段改扩建光伏装机容量27.75MW。

 

四川

 

3月,《四川省高速公路“绿电自给”工程建设规划(2024—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印发,提出在全省打造36条光伏高速公路,构建具有四川特色的高速公路“绿电自给”能源供给系统。

 

根据规划,四川将在雅西、泸黄、西攀等21条运营高速公路规划光伏装机规模47兆瓦,年发电量6万兆瓦时;在沿江高速公路宜金段、九棉、久马等15条在建高速公路规划光伏装机规模73兆瓦,年发电量9万兆瓦时。

 

到2025年,四川将初步建成高速公路清洁能源供给体系,高速公路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达到120兆瓦,年发电量超15万兆瓦时,减少碳排放量超10万吨,基本实现高速公路分布式光伏项目日间发电量与其沿线隧道、服务区日间用电量平衡。

 

湖南

 

2月7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设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对高速公路的服务区基础设施、环保系统、智能管控体系等作出了明确的指示,提出要将高速公路与当地文化产业、旅游产业、能源产业等多元产业相结合,推动服务区高质量发展。

其中,对于光伏等绿色发电能源,《意见》提出要进行交能融合。鼓励利用高速公路沿线土地资源,探索光伏发电等绿色能源在高速公路上的应用,促进优势资源互补,促进更绿色、更融合、更智能、更高端的综合交通可持续发展。

 

山西

 

2023年11月29日,山西发改委对山西省高速公路30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备案,拟在全省利用山西高速公路范围内闲置屋顶及地面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及其配套储能充电桩设施,总容量300MW。

 

根据相关信息显示,其利用场景包括建筑、构筑物屋顶、互通枢纽、边坡、隧道隔离带、服务区、收费站、治超站等闲置场地,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接入方案接入高速公路就近用电线路。工程计划于2023年10月开工,施工时长27个月,预计2025年12月31日前并网发电。项目总投资142011.55万元,折合单价约4.7元/瓦。

 

上海

 

2023年6月27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改委联合印发《上海交通领域光伏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方案指出,到2025年,应用场景实现多元化,全市交通领域新增光伏装机容量确保达到120MW,力争达到180MW(不含物流仓储领域)。新建交通设施建筑屋顶安装光伏面积不低于50%。

 

在地铁、机场、火车站(高铁站)、港口、公交、桥隧、高速、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场地)九大场景推进光伏应用,实施“光伏+”示范工程。同时,建设“光伏+声屏障”、“光伏+顶棚”、“光伏+屋顶”、“光伏+幕墙”、“光伏+充电”、“光伏+岸电”等八大交通+光伏典型应用场景。


 

山东

 

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由山东高速起草的《高速公路边坡光伏发电工程技术规范》,是全国首个“高速公路+光伏”标准。

 

2023年5月4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2023年全省交通运输工作要点(工作计划)》,文件指出,鼓励在交通枢纽场站以及公路、铁路等沿线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及储能设施,重点推进“氢能高速”“氢能港口”建设,推广高速公路边坡光伏发电应用,全面推进“零碳”高速公路服务区试点建设。

 

宁夏

 

2022年12月5日,宁夏发展改革委官网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开展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创新实施光伏+农业、工业、商业、校园、社区、交通等分布式“光伏+”工程, 有效提高用户侧光电应用比例。

 

深圳

 

2022年12月23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以及《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办法》,措施提出,充分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其他适宜场地,按照“宜建尽建”原则积极开展光伏项目建设。

 

2022年3月,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深圳市综合交通“十四五”规划》,规划指出,鼓励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枢纽场站和停车场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布局光伏发电设施。

 

浙江宁波

 

2022年1月,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宁波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实施“光伏+交通”工程。推动在车站、机场、港口码头的屋顶建设光伏设施,倡导低碳出行理念。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原则上全部安装光伏发电设施。在高速收费站、公交站台、综合供能服务站、新能源充电站屋顶建设光伏设施,增加运营收益。在路灯、光伏航标灯、交通信号灯、交通警示灯、交通标志灯、交通指示牌等交通设施领域推动光伏应用,打造绿色智慧交通。

 

江苏

 

2021年8月25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支持我省光伏发电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加大光伏发电在高速公路沿线、铁路边坡及沿线设施、各类加油加气站、车棚、路灯杆等交通领域的应用。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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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元一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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