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既定各地落地细则待完善 分布式光伏从规模管理转向电量管理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将取代旧版2013年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后续正式发布后的有效期为五年。新版“管理办法”涵盖总则、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多个章节,对于分布式光伏后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在新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根据开发主体、规模、电压等级等标准将分布式光伏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将上网模式分为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新版管理办法中,规模超过6MW的分布式光伏必须选择全额自用模式,小于6MW的分布式光伏可以选择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两种模式,工商业光伏的并网模式受到政策约束。
业内分析认为,根据新规,和集中式光伏电站目前需要通过竞争性配置才能进入所在省市实施方案并获得并网消纳权限不同,前期的分布式光伏发展并没有区域开发规模限制,随着电网兜底消纳能力日益捉襟见肘,新版管理方法开始限制规模大于6MW分布式光伏的并网方式,分布式光伏后续发展相应有所受限,分布式面临规模及电量双控。
从政策导向来看,未来分布式光伏的管理,从此前的规模管理转向电量管理,不同项目的管理方式以电量能否上网作为区分基准。
国家主管部门对分布式管理政策的修改只提供了大方向的锚点,最终的实施细则仍取决于地方政府基于本省光伏装机、电力负荷以及电网承载情能力的实际情况提出更细致的具体要求。例如,6MW以下的工商业光伏只能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但具体的自用比例却并未明确规定,可以是10%也可以是90%,实际上下限仍需各地主管部门依据省内情况给出精确边界。
在备案方面,新办法明确了“谁投资、谁备案”原则。而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征得农户同意,切实维护农户权益。同时,新办法鼓励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以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减轻企业负担。
在市场化交易方面,国家将建立健全支持新能源持续发展的制度机制,各地需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分布式光伏可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但目前新版办法未提及入市“新老划断”时间点问题。
不过,未来分布式光伏如何进入现货市场交易,交易比例、交易方式等仍需各省出台具体的细则,方可执行。总体来看,在电力需求越旺盛的省份,现货交易的开始可能会越慢,电力供需矛盾较深、新能源装机占比较高、开展现货试点较快的区域将会是推动分布式光伏进入现货交易较快的地区。
因此,未来分布式光伏的发展导向,仍将以各省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细则为主。但无论是出于并网模式的变化还是未来参与电力市场化的收益风险,消纳已经成为主导项目落地的关键因素。
此外,针对电网接入容量有限的问题,多地出台政策加以限制和规范。如部分地区在可开放容量不足时,优先保障户用自然人电站接入,暂缓受理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而在开发模式上,租赁模式虽渐成主流,但也受到严格监管。
总之,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变化和挑战,未来需要在规范管理、保障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